四年級林姓女學童盪鞦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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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踢到站在一旁的二年級周姓女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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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她頭部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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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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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簡易庭判林童家長賠9萬餘元。林童家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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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周童雖然僅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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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知道不能站在盪鞦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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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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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林童家長賠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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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三重區某國小四年級林姓女童,前年9月19日下午3時下課時間,在僅限一至三年級使用的遊戲區盪鞦韆;她不是前後擺盪,而是不斷旋轉,踢到站在一旁的二年級周姓女童。
周姓女童跌倒撞到旁邊的木柱,造成頭部外傷;周童家長認為意外是林童盪鞦韆不當所致,林童家長應負賠償責任,求償醫藥費、照顧費與精神慰撫金共36萬9千元。
新北院三重簡易庭去年判林童家長賠9萬8千多元。
林童家長上訴,主張女兒事先告訴周童「借過」,等她離開擺盪範圍才開始盪鞦韆,周童卻又闖入,女兒閃避不及才造成意外,周童也有責任;周童父母也上訴,主張女兒受傷後造成精神焦慮、失眠、意志力無法中等狀況,精神慰撫金應該要增加。
法官認為,林童違規進入低年級生才可使用的遊戲區盪鞦韆,有過失。周童雖然僅二年級,應該知道不能站在鞦韆旁,也要負一半責任,因此減少賠償金額減半,改判林童家長要賠4萬6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