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不滿鄰戶的叔叔在兩屋之間蓋鐵皮屋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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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蔽到他房屋同側的大半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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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採光、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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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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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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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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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通風雖為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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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強制罪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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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吳敗訴確定。
這起為爭奪陽光、通風權的叔姪糾紛案發生在雲林縣,吳的嬸嬸表示,兩家原本和睦,卻因採光權鬧僵,明明是鄰居,二年來不相往來,家族成員也很為難;希望隨著判決定讞,兩家能重修舊好。
吳姓夫妻兩年前指控住在北側的叔叔並未取得建照,卻在他住處旁側與後方搭建鐵皮屋,致使他所住的透天厝一、二樓北側及西側房間、廚房、浴室、廁所的門窗完全遮蔽,只剩下東側正門口的門窗可採光、通風。
一審法官認為,吳的叔叔身為長輩,卻以興建L型車庫方式,妨害姪子得以享有的採光、通風、避難權;而且縣府要求勒令停工,卻不理睬,依違反家暴法的強制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吳的叔叔不服判決,上訴台南高分院,辯稱根本沒有妨害到姪子的採光、通風權,只是在自己土地上蓋車庫,且使用獨立牆壁,並非共用;土地是姪子賣給他,興建時有要幫姪子的廚房留排油煙地方,但嫂子當時告知不用。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土地是吳賣給叔父,顯然吳已將可獲得採光等部分利益拋棄;且蓋車庫的土地並非既成道路,所以沒有避難、通行權。房子的採光、通風權雖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但非屬意思表達或身體活動自由的權利,因此,不屬於刑法強制罪的範圍;即使權利受損,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範疇。民事求償部分由雲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