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高雄氣爆災難的死亡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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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先有箱涵或先有管線?孰先孰後有何差別?法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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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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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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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李長榮化工要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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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公務員也難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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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人點出追訴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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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躲過法律制裁。
高雄地檢署、高雄市環保局昨天會同榮化代表,在二聖路與凱旋三路口開挖管線經過的箱涵,除在箱涵人孔兩端,各截一段長兩公尺管線送交金屬研究中心查驗,同時兩端也各保留一段長一公尺管線,除了另接管線供氮氣吹驅殘留丙烯,也將供日後查證究竟先有管線才設箱涵,或先有箱涵再有管線穿過。
雄檢表示,現在暫不預測追訴對象,免得先掀王牌。不過檢方透露,如果先有箱涵再有管線穿過,包括設管的單位和包商可能涉及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失及重傷害罪責。
但若查出先有管線後有箱涵,除了公共危險等罪責,甚至還要追究水利、工務等單位公務員是否涉及瀆職、圖利或偽造文書。
不過,也有不願具名的律師點出追訴期問題,指管線和箱涵的建造時間,不管誰先誰後,或者有不當驗收及監造問題,如超過追訴期,雖有違法,可能也無從追訴當年涉案人員的刑責,只能追究政治責任。
至於後來再發現的鳳仁路的問題箱涵,至少有十六條管線違規穿過,到底先有箱涵、還是先有管線,也有類似問題,但因尚未釀災,尚無業務過失致死及重傷害罪責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