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預計針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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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因為不滿立法院不再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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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出席朝野協商。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灣立法龜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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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擱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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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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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執政黨現任部長否定前任部長提出的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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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相當罕見,《跟蹤騷擾防制法》即是一例,在立法院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竟遭內政部反對,令人匪夷所思。《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法案,歷經立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委提案,可見此法案確實值得關注。雖是由民間團體率先提出,但內政部前部長於民國一○五年的研討會中公開支持,並獲朝野立委響應,雖行政院版本遲至一○七年方送立院,對當時內政部的決心仍應肯定。然而,對照之前內政部的回應民意舉措,現在內政部的怠惰,顯得極為諷刺,更是打臉行政院。 跟蹤騷擾行為,除帶來可能的致命危險外,對被害人與相關人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均造成相當大威脅,且嚴重侵犯尊嚴與隱私。許多國家制定專法因應,美國加州於一九九○年制定世界第一部反跟蹤法案,日本亦於二○○○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目前已制定跟蹤騷擾法律的國家中,大都將跟蹤騷擾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法律救濟方式有刑事懲罰、民事補償、禁制令與警告命令等。反觀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中,雖對遭受性騷擾設申訴機制,但沒有聲請保護令相關規定,遑論無法處理不具性或性別意涵之騷擾事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止跟蹤騷擾之保護令制度,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施暴,對一般關係之人無法適用;此時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屢勸不聽的跟追行為處三千元以下罰緩,根本無法有效防範。簡言之,我國目前法律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台灣反跟蹤騷擾法制落後先進國家卅年,但行政機關仍只停留在法律探索、人力不足、互推權責等面向討論,令人遺憾。首先,內政部以現行關法律可以處理,顯然是忽略跟蹤騷擾的特性,即在於「反覆、持續」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令被害人心生畏怖或厭惡不安,亟需立即且長時效性的禁制令或警告命令等,對行為人之法律約制保護。此一複雜樣態,正因現行法律無法完善,且散見個別法規,因此有特別立法必要。其次,警察及法官人力不足問題。我們肯定基層員警辛勞,但跟蹤騷擾案件亦為治安案件,保護人民安全是國家責任。根據警政署數據,每年跟蹤騷擾案件約八千件,凸顯問題嚴重性及立法迫切性,國家便應思考如何充實及調配警政、司法人力配套,人力不足不應成為藉口。再者,運用科技(Line、臉書)騷擾的認定權責釐清。在現今數位科技傳播快速年代,本應有及早因應措施,如涉及通訊、電信主管機關間的協力義務,亦可於法案或於子法中明定;又現行實務上已有相當多案例,內政部在擬訂法案之初,即應有防制準則或想法,而非在立院委員會審查時皆無反對意見,卻在最後協商階段,運作行政力量,導致法案停滯不前。台灣司法過去多著重以加害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較少觸及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政策。猶記得兩年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特別提出對被害人保護法制總檢討的結論,但可視為被害人保護重要指標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如今因行政機關推卸,變成人權退步,可見政府對婦幼安全及被害人保護的忽視。請問:人身安全保護可以因為換了部長,價值就不一樣了?請政府莫再視而不見,儘速完成立法以保障國人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