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救災/兩難…危險救災標準該怎麼訂

消防署研擬「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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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建議應明訂標準。圖為台中大雅農地工廠大火。 記者陳宏睿/翻攝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十月通過消防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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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消防員生命安全的「退避權」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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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關子法至今仍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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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正研擬「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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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建議應明訂為「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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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實務上出現模糊空間。消防員殉職多年來層出不窮,各地遍布鐵皮違章工廠、頂樓加蓋套房,打火環境惡劣,相關業管單位被詬病行政怠惰,將風險轉嫁消防員。在台中違建工廠大火造成兩消防員殉職後,消防員爭取多時的「退避權」才入法,明定若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因立法說明空白,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仍待消防署訂定子法規範標準。 基層擔憂,若無法明訂標準,指揮官評估「不算危險」,下令進入火場,倒楣的還是基層。不少消防隊主管無奈說,火場瞬息萬變,標準很難全面涵蓋各種情境,最終壓力仍在指揮官身上,萬一同仁不幸殉職,背負「派弟兄送死」何其沈重。部分消防員認同經專業評估後,得選擇拒絕入內以高風險方式進行救災;但也有消防員指出,火災是一個變數很高的災難,火場瞬息萬變,當下要評斷是否完全不需派人入內是十分困難的判斷,可能造成現場指揮官的壓力。有消防員表示,台中工廠火災是因無人受困其中,事後才引起為何要派員入內的質疑。但實務中很多例子,是原以為無人在內,等火滅了才發現有人受困但已罹難,未來若發生這種事,是否也會引發如派人進入搜索,罹難者有機會生存的討論?若無人待救,消防隊是否要救財產?曾研究美國防災運作的一名消防隊幹部說,美國保險制度完善,公司、工廠及民宅均投保「火災險」,概念是風險分擔,民眾要對自己負責,不應全丟給國家。救災首要確保人命安全,含民眾及消防員,其次是防止災害擴大,如避免火勢延燒,最後才是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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