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賠1300萬 二審重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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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死一傷;許家以一千三百萬元與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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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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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高等法院以「人命非金錢能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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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部分加重改判四年六月;肇逃罪因許和檢方都沒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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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年徒刑定讞。廿四歲的許育呈肇事時是實踐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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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許又銘曾說,兒子已經成年,必須自己面對負責。 許去年十一月廿九日凌晨酒駕,撞擊騎車的林姓男子與蔡姓女子,蔡女身亡、林骨盆及腳部骨折;許開車逃逸,被目擊民眾圍堵,他辯稱「不知道撞到人」。許酒測值零點七一毫克,檢方依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因許與被害家屬和解,一審士林地院依酒駕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罪判他二年徒刑。檢辯雙方上訴後,高檢署檢察官認為,雖然告訴人不再追究,但許服用憂鬱症藥物後再飲酒,在人昏睡情況下還以七、八十公里時速行駛,肇事並無可同情之處;酒駕事件層出不窮,刑法也逐次修法提高刑責,在此情況下許依然酒駕,可見並無「情可憫恕」得適用減刑。高院合議庭也認為,許育呈至少喝五瓶啤酒,豈會不知酒駕可能肇事,犯行接近「未必故意殺人」。許的家屬替他和死者家屬和解、賠錢,但蔡女生命永遠被剝奪,民事和解、告訴人選擇饒恕並不代表許的犯行足以引起同情,生命不是金錢所能買來,也無從主張減刑。許的律師辯護,許已賠償,比起一些否認酒駕、拒賠的案例,已值得原諒。但高院合議庭指出,「案件不同、不得比附」,並批許是惡質性犯罪。高院還發現,許在二○一五、二○一六年間三度被控傷害、恐嚇,都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才獲不起訴,素行紀錄不好,因此加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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