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重慶南路的書店販售許多大陸圖書。 記者黃義書/攝影 分享 facebook 日前各個出版社都收到來自文化部「確實遵守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台灣之相關規定」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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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再起一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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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驚慌不已。這份函文起因於「有報名參加本部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徵選之十九家出版社計四十三冊大陸授權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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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事前向本部申請許可而逕行在台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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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涉違法。」經此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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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這才發現原來大陸圖書授權在台灣出版正體字版是需要經過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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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要經過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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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的規定不是違反了一直津津樂道的,台灣是華文世界最具有出版言論自由的地方的自我標榜嗎?儘管文化部快速澄清,《出版法》於八十八年廢止後,我國創作及出版發行均為自由開放,無須經過政府審核,但是驚雷之後的烏雲仍然密布天空。 問題的關鍵在於,九十二年修訂的《大陸地區出版品許可辦法》中,將「大陸圖書進口台灣發行銷售」與「大陸圖書授權在台出版」做了嚴重的混淆。一般來說,出版產業有發行與出版兩個領域。發行屬於物流,在這個領域,圖書跟所有商品一樣,經由發行流通到各個銷售據點。因為這個許可辦法,大陸圖書從九十二年開始,可以進口然後公開販賣。就發行銷售的角度而言,確實需要許可辦法,例如必須限制同一本書台灣與大陸有正、簡兩個版本,則大陸簡體版不可進口到台灣銷售。這個許可辦法因有其必要,所以業界一直遵守至今。然而這個辦法的第九條卻又規定,「經許可在台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我們怎麼可能把進口的圖書一本一本改為正體字發行(在該項辦法中,雜誌與有聲出版品是不准進口的)?這是一條明顯錯誤的規定,所以出版業界就不會把「授權在台灣出版正體字版」放在這個許可辦法的範疇中來考慮,因為出版要送審(許可也是一種審查)明顯違背我們沾沾自喜的民主自由制度。文化部的澄清函中,最後還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那也就是還是堅持出版要送審,這豈非自打「尊重言論自由」、「無須經政府審核」的耳光嗎?如果能藉這個機會修改不合時宜甚至錯誤的法令,將「大陸圖書進口台灣發行銷售」與「大陸圖書授權在台出版」徹底分開,應該是最合適的解決辦法。過去文化部曾經修改若干如「電影法」等不合時宜的法規,就請現在的文化部也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