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有600度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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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妻子在雙方口角時強行摘下他的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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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他頓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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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對方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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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求200萬的精神慰撫金;但法官認為其妻僅侵害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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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侵害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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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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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必賠償。
48歲孫婦與丈夫張男感情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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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提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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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在西屯區的透天厝遭張男長期占用,前年1月8日與友人陳男前往張男經營的商店,持相機拍照。
張男阻止孫婦拍照,兩人拉扯,陳男攔阻時抓住張男衣領,孫婦趁機奪下張男臉上眼鏡,隨即離去。
同年5月兩人離婚,張男告前妻搶奪,孫女辯稱當時張男大聲咆哮,抓她衣領,並與陳男拉扯,她為避免陳男遭前夫毆打,才摘下前夫眼鏡,並強調她取張男眼鏡並無不法所有,最多僅構成強制罪或毀損罪。
但法官查出孫婦利用張男與陳男推擠拉扯,突動手奪取張男眼鏡,是趁張男不及防備行搶,迄今未返還眼鏡,一審依搶奪罪將她判刑6月,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孫婦當庭給付張男重新配換眼鏡的款項3300元賠償損害,法官認為孫婦經此教訓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兩年。
張男以眼鏡遭搶陷入極度恐懼及害怕,身心受創,請求孫婦賠償200萬元,但法官查出孫婦奪取眼鏡後立即離去,僅侵害眼鏡所有權,未侵害行動自由權,精神慰撫金於法無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