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新法規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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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海協會在台設立辦事機構的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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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享有八項、辦事機構人員則享有三項的「保障及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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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轉換了措辭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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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功能就是享有「領館與領事官員的便利、特權與豁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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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頗重大。
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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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會在台設辦事機構的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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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國際條約那麼完整,但幾乎涵蓋該公約的領事範圍;從館舍、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免除檢查電信及郵件、館舍免稅、公務用品進出口便利,以及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免稅等,比比皆是。這些也是兩岸交往日趨頻密後,必須正視處理的課題。
兩岸關係不同於兩國關係,條文中避開兩岸敏感的「國旗與國徽」爭議,也沒有換發、補發國民身分證的領事功事。目前兩岸雙方對經貿、文化、教育、交流聯繫、急難救助等業務範圍已有共識,但對旅行簽證的核發,大陸方面還有些顧慮,仍在協商中。
國台辦與海協會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海基會駐陸的代表,也將是涵蓋政府主要部門官員,接受我政府委託,希望辦理以下業務,包括:簽證核發、文書驗證、資訊情蒐與保障人民權益,其實皆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訂的領事職務相近。基於對等原則,大陸方面也應給予海基會駐大陸機構相同的「保障及便利措施」。
依草案內容,未來海協會來台設立辦事處,須向陸委會申請,派駐或雇用人員,都須經陸委會許可,即使變更人員也要經許可。這無異為兩岸架接了從「互不否認治權」階段,逐漸走向「相互承認治權」的過程,在辦事處準備、協商與設立的過程中,兩岸橫跨廿年的白手套,也將經由正視對方實體的存在逐步取下。那一刻,也為兩岸關係跨出重要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