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美攜帶現金需要合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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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隱瞞恐影響再次入美簽證。即便被海關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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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也可根據正常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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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索回被沒收錢財。刑事律師王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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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攜帶現金來自於1970年代的「反黑連坐法案(R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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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立法主要針對防止義大利黑手黨等犯罪集團,利用不法手段洗黑錢,規定任何人出入美國國境,隨身攜帶現金1萬美元以上都要申報,並能夠說明現金用途,且來源合法。而在九一一事件之後,該法案則主要防止危險個人和勢力洗錢,因此執行起來更加嚴格。她指出,對於遊客來說,一般海關官員不會詢問現金來源,只要解釋清楚在美現金用途便可以通關,但對於在美繳納高昂學費的留學生來說,建議盡量不要隨身攜帶大量數額的現金,因為海關人員還是會聯想到洗錢、購買毒品等方面。所以還是應該通過電匯直接入戶的方式比較安全。如果當事人故意向海關人員隱瞞,不僅有被沒收錢財的風險,也可能會影響到下一次入美簽證。律師許志明表示,遊客身上所攜帶旅行支票、現金支票或是已簽字支票,都屬現金範疇。且海關申報單上提出的1萬美元,是以家庭為單位,只要家庭成員加起來現金總數超過1萬就需要申報,而若故意想通過以人頭數分流現金數目,且就此對移民局官員隱瞞,很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或全部現金都被沒收。許志明說,海關沒收錢財後,會對當事人發出一張申訴通知,30天內當事人需要對此做出回應,解釋為何當初沒有合理解釋這筆款項出處,如果未能及時回復,現金則會被自動沒收。他指出,雖然當事人有權利留下其所在國比如中國大陸的電話和地址,但是出於保險起見,建議被查沒現金的遊客在當地委託律師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