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去年9月把1輛待售自小客貨車停放在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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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警方依檢舉先後開10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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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商認為警方應警告或通知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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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直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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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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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違規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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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車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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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應罰2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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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1家中古車商吳姓業者去年9月,在大寮路與光明路口停放1輛待售自小客貨車,轄區市警局林園分局接獲檢舉後,前往拍照,從9月2日至9月22日,依逕行取締先後開單告發10次,隔月車商同時接獲10張罰單,每張2400元,共罰2萬4千元。吳姓業者不服,提告指出,警方未考慮連續舉發多次是否過當,也未貼放任何警告或移車通知,致業者連續收到10張罰單,蒙受金錢損失,警方所為顯有違誤,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罰單。警方強調依法處理,並無不當。法官審理後認為,業者在道路上停放待售車輛,警方接獲檢舉後依法逕行、連續舉發,並無違誤,因此判決業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