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才給生活費 陸配訴離判准

林姓男子對大陸配偶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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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給付兒子生活費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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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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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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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認為他們夫妻關係難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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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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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兒子歸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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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每月應給付1萬4000元扶養費。
經營貨運行的林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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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與大陸何姓女子結婚,何女向法院指控說,丈夫曾到大陸玩女人,兩人為此爭吵,她遭到毆打,聲請保護令卻被駁回,去年5月1日晚間,丈夫到房間打她,強迫她性交,聲請保護令獲准。
何女指稱,他們分居,丈夫無視保護令,常到她台中住處,又兇又罵,丈夫每月賺20餘萬元,卻對兒子生活費計較,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隔天才給她兒子生活費1萬5000元。
林男反控妻子在風月場所上班,去年曾拋夫棄子離家,夫妻不合,是妻子離家受環境引誘。
法官調查,根據林女出示驗傷單,兒子指證父親打傷母親,確有家暴行為,又他們的性行為,都以林男給付兒子生活費為前提,並非基於情愛,林男對無法維繫夫妻生活,要負較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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