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朱姓男子四年間騎機車超速累積九十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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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搬家頻繁未收到罰單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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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訴訟抗罰。一審以警方舉發及送達通知單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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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撤銷罰單;二審認定警方的舉發作業在時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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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晚送達不影響朱提出異議維護權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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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朱敗訴定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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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要繳交九十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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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一千四百元及訴訟費七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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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元。
朱是馬來西亞人,騎機車上下班,從二○○八年四月到二○一二年二月間在台一線新竹路段被拍九十張超速罰單。他向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他多次搬家都有向移民署登記住址變更,直到二○一二年五月才收到這些罰單,警方逾時舉發,無效。
交通法庭認為,警方未能在違規行為後三個月內合法舉發違規及送達通知單,舉發程序有瑕疵,於去年五月判決九十張超速罰單撤銷確定。警方隨即於同年六月重新舉發,再寄九十張罰單給朱,朱再提行政訴訟。去年底,行政法庭仍以警方舉發和送達有瑕疵,判決撤銷罰單,但新竹區監理所提出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違規三個月不得舉發規定,是為了讓違規者及早收到通知,維護自己權益,警方如果在三個月內寄發,不論是否送達,這個舉發就算有效。
朱多次搬家,很難要求警方必須在三個月內於收到通知單退件後,重新查出朱的新住址再送達,如果因為這樣而免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維護交通秩序的立法目的。其次,舉發效果是通知單送達才開始,晚送達不影響朱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