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問題未處理 罰鍰不變

食品藥物管理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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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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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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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未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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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可罰3萬元到300萬元。
食藥署長葉明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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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包括小吃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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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小吃攤會「很受傷」。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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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裁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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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較小較容易真正開罰。
民進黨籍立委陳節如表示,重罰是有道理的,如果維持原來的3萬元,沒有嚇阻作用,讓人感覺政府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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