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施姓老人4年前買到1個瓶蓋有瑕疵的電熱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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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後不慎打翻熱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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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身18%二級至三級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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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臥病至去年3月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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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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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瓶蓋確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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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進口業者應賠償家屬共144萬多元。
高雄高分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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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台南市的施姓老人(79歲),98年12月底在台南市1家連鎖家電量販店,購買1款進口電熱水瓶,99年2月3日凌晨,施姓老人按壓熱水瓶準備喝水時,被瓶蓋溢出熱蒸氣及熱水燙傷手部,反射動作抽手時不慎打翻熱水瓶,致全身18%二級至三級燙傷。
施姓老人因嚴重燙傷,就此臥病在床,期間曾有多種感染併發症和失智等情形,去年3月中旬死亡,家人認為電熱水瓶的瓶蓋有瑕疵,不易密合蓋上,導致悲劇,因此提告向進口業者求償260多萬元。
但業者堅稱,這款電熱水瓶符合國家檢驗標準,且在說明書內告知消費者,「不要用力關閉上蓋」、「熱水瓶若翻倒,熱水也會從出水口和蒸氣口流出,導致燙傷。」已善盡責任。
不過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委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後,發現施姓老人購買的這個電熱水瓶的瓶蓋,確實不易密合蓋上、有瑕疵,與被害人遭燙傷有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業者應賠償家屬208萬多元。
業者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也認為被害人購買的這個電熱水瓶的瓶蓋有瑕疵,業者有過失,但因施姓老人本身也有疾病,因此判決賠償金額減為144萬多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