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一3歲女童月前遭父親獨自留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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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住家陽台不慎墜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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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其父張姓男子以過失致死罪送辦;宜蘭地檢署認為張男雖有明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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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念其痛失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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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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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決定不起訴。60歲的張姓男子四處做工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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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為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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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吃攤賣麵。103年他老來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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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在手掌心疼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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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遭逢悲劇。今年5月19日,張男原在家中照顧小孩,中午欲出門買午餐,打電話叫妻子回來照顧後便外出,怎料愛女攀爬至陽台,不慎墜落至4樓遮陽板。女童頭胸腹挫傷,創傷性休克死亡。警方表示,張男與妻疑未溝通好,張父以為妻子會回家看小孩,離家後釀成悲劇。警方以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宜蘭地檢署偵辦認為,張男在案發當時離家,疏未注意女兒獨自在家恐有危險,以致愛女墜樓,足以認定有過失致死犯行,但最終決定予以不起訴處分。宜檢念及張父並無有期徒刑前科,主任檢察官沈念祖表示,該案依職權不起訴,意即被告仍有罪行,但量其刑度輕微且痛失至親,做出不起訴處分,「失去至親之痛,更甚於任何刑度」,這對他(張父)已是最嚴厲懲罰。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職權不起訴的原則,主要是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檢察官衡量被告犯行輕微或情有可原,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但若被告之前已因他案獲職權不起訴,檢察官的裁量會更謹慎,在情理法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