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天聚焦同性婚姻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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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檢視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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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認為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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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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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實務判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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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義務也包括貞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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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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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作訴請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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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請求損害賠償。身兼小組召集人的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同性婚姻要討論法制,不只有享權利部分,也要盡義務,因家庭生活費用衍生的債務,配偶也必須負連帶責任。因此,包括在證交法、銀行法、金控法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股權的限制,均因配偶關係,也適用在同性婚姻。專案小組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規定、同居義務、住所、日常家務代理權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等進行討論。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將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同居義務方面,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也就是不能出軌,若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違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的理由,並可請求損害賠償,同性婚姻亦同。同性婚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第三地亦可,協議不成可請法院協定;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部分,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分擔,同性婚姻也是如異性戀的規定。在日常家務代理權部分,可互為代理人,但一方若濫用代理權,他方可限制,但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陳美伶解釋說,同性配偶一方同意另一方刷卡開銷有一定額度,若消費超過上限,不能作為拒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