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不押不等於判無罪

失業廚師吳志展(中)涉嫌砍傷員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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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新北地檢署二度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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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昨晚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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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被送往台北看守所羈押。 記者黃義書/攝影 分享 facebook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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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准持刀攻擊警察的被告交保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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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多數民眾希望被告快速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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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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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把羈押當成判決有罪的前哨站;但羈押的設計目的是防止逃亡、勾串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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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為了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高榮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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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誤以為法院若不押人就是判決無罪,但本案監視器畫面全都錄,事證明確,法院日後不可能判持刀攻擊警察的吳志展無罪。還有人批評,被告攻擊警察犯行惡劣,法官應羈押卻裁定交保,但這樣的期待與羈押制度的目的不符,制裁被告應是期待檢方盡速偵查起訴、法院趕快判決確定。新北地檢署二度聲押吳志展,高榮志說,「檢方的動作有點大」。他指出,法院第一次的交保裁定書,已審酌有無羈押必要的理由,若檢方有新事證而二度聲押,檢方應於向高院抗告時提出。【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實務上,檢方為避免抗告裁定緩不濟急,有緊急拘提的執法手段,但要件是必須要有「新」的串證、逃亡事證,否則抗告、拘提聲押雙線執法,恐被質疑程序違法。一名律師指出,檢方聲押被告前,拘提、逮捕程序必須完備,法官才會審查有無羈押必要;新北砍傷員警案的承辦檢察官在吳姓嫌犯獲交保後,又自吳嫌家人的證詞發現吳與家人失聯,並據以認定有逃亡之虞再聲押,說穿了,檢方第一次聲押時準備不足。有法官說,裁定不像判決,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不過如果檢察官截獲吳嫌可能逃亡情資,拘提地點又在機場或港口,較能坐實吳嫌可能逃亡的指控;若指控吳嫌有逃亡之虞,卻在吳嫌家中拘提吳到案,要說服法官吳嫌可能逃亡,理由似嫌薄弱。有檢察官說,吳嫌不常與家人聯繫,或者他長期失業是「舊的事實」,檢察官將舊事實當新的聲押事由,就要佐以更具說服力的理由,才能讓法官裁准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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