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性侵女兒107次 父重判30年

「我國小六年級就被老頭子用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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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再跟他多待幾年…我們可以離開了嗎?可以不要再等我十八了嗎?我覺得我要瘋了。」十五歲少女一封字字血淚的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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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父親獸行;士林地方法院查出他四年來性侵女兒一○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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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卅年徒刑。少女的父母在四、五年前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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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家人仍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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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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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要求母親幫她向工作地點請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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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傳LINE告訴母親遭生父性侵的事。她說,她十一歲生日前一天,她和父親在家,她進父母臥室吹冷氣躺在床上,父親問她「要不要試試好玩的事?」接著父親把門鎖起來,從房間衣櫥拿出保險套,接著就性侵她;那時,父母剛離婚不久,「父親身體很重,我一直掙扎仍推不開。」少女泣訴,父親逞慾後還威脅「不能告訴媽媽,否則她可能會自殺」、「告訴弟弟,他日子會很難過,也沒零用錢…」那次之後,父親常趁家人不在時性侵她,平均兩周一次,到了國中二年級,父親就以禁足、不給零用錢等方式要求性交。她說,父親常對家人施暴,因此她根本不敢聲張。少女父親原否認性侵害女兒,未通過測謊鑑定後才辯稱,他有跟女兒發生性行為三次,但都是女兒主動要求;他與少女母親離婚,是因當時做工受傷,為了申請低收入戶才假離婚,應該是少女母親為了拿回補助款,教唆女兒謊稱被他性侵。法官審酌,少女在審理時不願回憶,時而搖頭哭泣,心理有嚴重創傷,她第一次被性侵害未滿十一歲,對性行為概念懵懂無知,也難以想像會主動要求與親生父親性交,且少女是在自然狀態下在LINE上向母親吐露遭性侵害情事,並非母親教唆,判少女父親卅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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