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 33年前報紙當證據

李姓男子買公寓先付了五百廿五萬元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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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卻聽說是凶宅;他找到卅多年前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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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座嗜賭如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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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死相諫」為標題報導這間房子發生自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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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解約。新北地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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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導內容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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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買的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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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賣方洪姓男子歸還前金。
李姓男子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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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去年五月初看上新北市板橋區一棟公寓二樓,透過房仲員與洪姓屋主聯絡後,確認房屋非凶宅及損壞等瑕疵後,先付洪五百廿五萬元。但他在交屋前向鄰居打聽,發現該屋卅三年前發生當時女屋主的丈夫自殺死諫嗜賭妻子的悲劇。
李說,他調閱這間房屋相關資料,發現一九八○年五月間的所有權人是陳姓婦人,一九八七年九月二日由洪姓男子的父親買下,他到國家圖書館找舊報紙,果然發現一九八一年六月底,這間房子發生自殺命案。
其中一家報紙以「太座嗜賭如命,丈夫以死相諫」的標題報導,文中寫出詳細地址,並報導屋主陳姓婦人嗜賭,丈夫屢勸不聽,在住處服毒自殺死諫;另家報紙則以「太太嗜賭如命積蓄輸光,丈夫屢勸無效仰藥自殺」為標題,報導陳婦丈夫服農藥自殺身亡。
李表示,洪隱瞞凶宅的事實,他也不想再住下去,要求洪還他先前付的五百廿五萬元。
洪則抗辯,他父親是在案發後六年才買這間房子,不知發生過命案,並非刻意隱瞞。洪說,報紙報導無法證明死者是在送醫過程或送醫前斷氣,依據警方轉述的報導屬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民事訴訟法並未排除採用傳聞證據;若非發生自殺命案,不可能同時有兩家報紙報導得如此清楚且內容一致,認定這間房子的確發生過命案,應屬凶宅。
法官指出,雙方契約規定,若曾發生凶殺、自殺而死亡,或在專有部分內有求死行為並致死(如跳樓自殺),買方得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但這項規定並未限定在屋內斷氣才算數,李解約並要回購屋價金有理,判李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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