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外環路汽、機車分道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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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綠燈指示同時可以直行和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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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洪姓駕駛開車右轉時撞死直行的江姓機車騎士。一、二審法院認定是交通號誌燈管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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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公路總局賠償江的父母共四百廿六萬餘元。公路總局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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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
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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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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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沒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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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刑九月確定;民事部分也已判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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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財產可供查扣。公路總局雖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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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負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號誌管理有疏失是肇事主因,還是要負擔國賠。
法官指出,該路段內側為快速道路,外側為慢速道路,中間有中央分隔島,但內側車道至路口時設計不良,路幅沒有加寬讓汽機車可以減速等待右轉,形成行駛內側車道欲右轉的車輛到路口必須馬上右轉,加上紅綠燈又同時指示同向車輛可以直行和右轉,致內車道右轉車容易與直行車碰撞。洪的汽車就是這樣撞上江的機車。雖然道路設計不良,如果紅綠燈號誌能正確區分內外側車道何時直行、何時右轉,就能避免右轉車撞直行車。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五時許,洪姓男子開車行經彰化市外環路、台鳳路交叉口右轉,卻撞上騎機車直行的江姓男子,江傷重送醫不治。江的父母事後主張號誌燈管理不當,害死他兒子提國家賠償訴訟。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辯稱,該路段是由彰化縣政府施工興建,該處只先接管路面養護和美化植栽,未接管交通號誌,號誌燈管理不善是彰化縣政府的責任;其次,肇事原因是洪的右轉車未禮讓江直行的機車,與交通號誌無關。
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洪與江都是用路人,信賴交通號誌行車;該路段是省道且經交通部勘驗後通車,即屬於公路總局第二養護工程處管理道路,判決公路總局賠四百廿六萬餘元。公路總局提上訴,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