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自行車 違法!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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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晚取締酒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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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1名陳姓女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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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達0.54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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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花蓮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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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告發女子酒駕的違規行為。警方表示,陳姓女子供稱,晚上至友人家中餐敘,席間喝了1杯高梁酒,但認為自己不是騎機車,而是騎電動自行車,應不算酒駕,沒想到在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員警告知酒測值超標,她實在沒想到會這麼嚴重。吉安警分局表示,目前市面所謂的電動車分為3種,掛有號牌的稱為「電動機車」、無須掛牌及無腳踏設備的為「電動自行車」、有腳踏設備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警方說,花蓮縣因有相關補助,很多人都會以電動自行車代步,有些人在聚餐喝酒後不想走路回家,又不想搭計程車,就以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任步,雖然這兩種自行車歸類於慢車,但仍屬於動力車輛,如果酒駕超標,依然要移送法辦。 ※ 提醒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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