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對單一選民政治獻金明訂20萬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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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少選民不清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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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因「捐太多」而受罰。根據監察院廉政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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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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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77件因超額捐獻受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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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五都市長暨市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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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233件超額捐獻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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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310件超額捐獻,選民因此共被裁罰金額約207萬5000元。
現行政治獻金法第18條規定,對單一候選人的年度捐款上限是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的年度捐款總額則是20萬元,不少選民因不清楚規定而受罰,候選人及候選人助理則對法令如何執行感到為難,政治獻金法是陽光法案,但實際施行下來,不少候選人和選民都叫苦連天,心情很難「陽光」起來。
已提案修改相關規定的民進黨林岱樺表示,2012年立委、總統合併選舉,有支持者因捐款超過上限受罰,服務處接到許多選民的陳情和抱怨,不僅讓她過意不去,更擔心選民下次不會捐錢。她說,選民老實申報政治獻金卻被處罰,對選民及候選人都不公平。
立委私下指出,光是要求有意捐款的選民先填寫單據,已讓選民感受不佳,若是選民到服務處捐贈政治獻金,還要面對服務處人員直截了當的問選民有沒有捐給其他候選人,金額各是多少,以確認這筆政治獻金是否在選民捐贈的限額內,幾乎是不可能的事,肯定會讓選民大為光火。
一位不願具名的立委憂心表示,由於選民若各捐10萬給兩位候選人,額度就滿了,在額度有限的情況下,通常這兩筆捐款,都會流入國、民兩大黨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中,相對壓縮了小黨的生存空間。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也提案修法,他提醒,個人的政治獻金捐款總額若不放寬,無異是剝奪支持者對擬參選人表達支持的權利,風險之一是在現實上,恐讓民眾或擬參選人被迫違法,用不開收據等方法規避法令。
為了符合政治獻金法要求,一位立委即證實,確實有選民因為想對不同候選人捐款,因而找「人頭」,透過每個人頭戶各捐10萬元,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