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頭」的17歲黃姓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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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指派車手向沈婦取款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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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沈婦請求黃家父子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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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黃姓少年犯案時是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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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父未加以監督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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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黃家父子連帶賠償沈婦新台幣345萬元、及美金6萬7000元。
沈婦遭詐財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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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她於去年10月31日中午接獲佯稱為隊長、檢察官、檢察官主任等人來電,稱她詐領健保費,要求她自帳戶提領美金去公證,她因擔心涉嫌刑事案件,為證明清白,便依詐騙集團指示提領款項交付。
從去年10月31日至今年元月8日,沈婦先後到多家金融機構提領款項及金飾,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到太平區中興路麥當勞、家樂福、太平國小、太平九街公園、肯德基店前等處,共交付新台幣145萬、金飾28件(價值200萬元)、及美金6萬7000元等。
被害人沈婦將新台幣、美金、金飾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後,對方還將載有沈婦名字的偽造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證書、台中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公文書交付沈婦。
至今年元月22日,台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查員警,逮獲黃姓少年(由台中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後,告知沈婦等被害人,沈婦始知悉遭詐財,除向法院請求黃姓少年賠償外,並對黃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查出,黃姓少年侵害沈姓婦人的財產權,自應負賠償責任,而黃犯案時為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無識別能力,黃父既為法定代理人,卻未對兒子加以監督,造成沈婦的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黃家父子連帶賠償被害人沈婦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