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為維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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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研擬修法推動「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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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保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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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對由智財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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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反對運用網域名稱系統封鎖網站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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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封鎖侵權頁面較合理。
智財局說:「封鎖案將由權利人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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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機關智財局審查及行使封鎖權。」同時澄清:「YouTube與PPS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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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在封鎖之列。」我對這樣的說法感到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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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尚未由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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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直接認定不會封鎖PPS等影音網站,也就是說,假如權利人在PPS被侵權,就只能自認倒楣,這表示智財局的審查可能會受到行政干預,也凸顯由智財局認定侵權的矛盾。
因此「由智財局認定侵權」並不能完全保護權利人,更因為有行政干預的疑慮,讓網路言論自由與網路接續權有受到箝制的高度可能,所以建議侵權案應由法院認定。不過可能有人會說,透過司法程序太過於曠日費時,但也因為司法程序的嚴謹,讓行政機關干預網路自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就像是我們不能因為殺人嫌疑犯的官司延宕,而跳過法院,直接要求行政機關執行死刑一樣。
網路上的數位內容豐富且多元,由「網站侵權內容的比例」去判斷是否要封鎖網站全站,非常不合理。例如A網站的十部影片中有九部侵權,B網站的一千部影片中有一百部侵權,從而判定A網站必須封鎖,B網站可留存,這樣的作法並不能完全保護權利人。正確作法應該是,封鎖A網站中的九部影片和封鎖B網站中的一百部影片,所以我建議應封鎖侵權頁面,而非封鎖全站。
可能有人會說,頁面的數量龐大,資料處理可能耗費很多時間,其實對於資訊系統來說,處理十筆網域名稱及處理一百筆頁面網址的時間並不會差別太多;可能也有人會說,侵權頁面網址可能會更動,其實網域名稱及IP也都是可以更改的,兩者並無不同。
侵權案應由法院認定,且應封鎖侵權頁面,而非封鎖全站,才可以為權利人與網路使用者創造雙贏,而非雙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