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罹難人數達一一四人;一棟建造僅廿二年的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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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劃、設計、施工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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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環節都犯了防震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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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追究建商的責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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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難道沒有任何責任?一九八三年行政院頒布「改進建築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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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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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意義是政府建築管理僅及於行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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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部分完全交由民間建築師或技師自己簽證負責。對攸關建物施工品質的「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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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將原「勘驗後方得繼續施工」,改為「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也就是由建商自行申報,即可繼續施工,將政府管制責任完全交給被管制者。一九八三年八月豐原高中禮堂倒塌造成上百名學生死傷,行政院院會隔天就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並提送立法院三讀通過。表面上是加重建築師和技師的責任以保障公共安全,實際上卻是政府放棄對建築物設計和施工的審查和監督責任。這樣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在九二一地震後果然成為建管機關司法攻防上卸責的理由。地震災害與我國類似的日本雖也有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但其內涵是為了確保建築審查人員執行技術審查的獨立性,排除其他行政的干擾和裁量的餘地。因此九二一地震時,日本建築結構學者專家來台所作的災情分析,指出台灣雖然提高了建築物的設計地震力規定,但是五十公尺以下建築物,結構設計沒有人審查而只有簽證,這種制度和日本差異很大,台灣一般的結構設計沒有審查機制,實有待改善。日本一九九八年修訂建築基準法時,建築業界也主張擴大建築技師「自己簽證制度」,以取代政府的確認與檢查,但未被接受,立法者認為建築設計及監造者欠缺損害賠償能力,及在市場法則運作下,建築技師很難對抗建商的業務委託壓力,可能犧牲對專業的堅持。日本法界更認為住宅是國民一生最高價的財產,其缺陷不僅會危害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社會問題,政府建築管理應如同藥品管理,有嚴格審查業者是否遵守建築基準法關於建物最低限度安全性的義務。日本不敢將建築管制交由民間「自己簽證負責」,阪神地震後更修法加強政府的施工勘驗管制,明確宣示「確保建築物安全」是「國家責任」。反觀我國未能記取九二一大地震慘痛教訓,政府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仍憚於承認其國家責任,既不敢管,也不想管。人民對房屋品質良窳欠缺分辨的專業能力,因信任政府核發的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而購屋置產,政府卻放棄對建築物該有的監管責任,如今屋毀人亡,政府豈能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