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的銀行帳戶裡有詐騙集團詐騙的款項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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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她堅稱「皮夾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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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帳戶遭盜用。一審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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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寧願縱放九十九個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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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濫殺一個無辜的人。」改判無罪確定。前年六月廿四日晚上七、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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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佯稱她們購物扣款方式錯誤、須到提款機前重新操作;兩女被騙三萬八千、一萬四千元,隨即被領走。警方獲報追查發現錢匯入張姓女子名下銀行帳戶,因通知不到就移送,檢方也因傳喚未到發布通緝。去年五月,警方找到在知名速食店擔任襄理的張女,她稱沒住戶籍地,未收到開庭通知,不知遭通緝。她還說,前年六月間皮夾遭竊,健保卡、身分證和一千多元現金不翼而飛,她一一辦掛失,並未把帳戶提供給詐團。士林地檢署未採信張女辯詞而起訴,士林地院法官發現她開庭持的是二○一二年換發的身分證,銀行回覆沒受理過她掛失,認定「掛失補辦」是謊言,判她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張女上訴,律師辯護稱,國內常見賣帳戶的幫助詐欺犯,主要是缺錢或應徵工作提供匯薪帳戶卻上當。張女有正當工作,收入穩定,還有儲蓄投資,沒有賣帳戶的動機。高院合議庭以張女二○○四年念五專時就在速食店打工,卅萬學貸已繳清,也獲公司拔擢,難以想像會為行情不超過一萬元的利益留下汙點。法官雖認為,詐團會有張女提款卡「密碼」是一大疑點,但去年發生過一銀提款機遭跨國犯罪集團破解程式、自動吐鈔案例,詐騙分子是否預先側錄到張女提款卡密碼也不無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張女無罪。本案二審定讞。有檢察官質疑判決理由「與我們的生活經驗認知差太大」,指張女當天帳戶存款領到「剩卅八元」隨即失竊、成為詐騙工具,完全不合邏輯。另名檢察官推測,張女也許不知情,卻可能是被身旁的人給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