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李姓男子將店面租給呂姓婦人經營麵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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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租金糾紛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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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房東在門口懸掛看板寫「房租到期不給錢、終止契約不搬走、真的遇到爛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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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認為造成她名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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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房東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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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房東拘役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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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1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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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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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房東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
李姓房東則對呂姓房客提民事「遷讓房屋」訴訟,房東獲勝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間,新竹市政府在房子後方施作汙水下水道工程,呂婦認為她重新設置管線造成損失,要求房東酌減房租貼補損失,房東不願意,雙方為此撕破臉。
呂婦因此而未繳納來年房租,惹來房東的不滿,在房屋門口張貼「房租到期不給錢,終止契約不搬走,真是遇到爛房客」告示牌。
李姓房東表示,看板中「爛房客」3字,顧慮有不雅之虞,僅出現約30分鐘,之後就改成「X房客」取代。他說,房客積欠房租,他要求對方搬遷,對方要求20萬搬遷費,並驅趕他離開店裡,他氣憤難耐,才寫看板表達心聲。
法官認為,在車水馬龍路旁設告示牌罵人,入店的消費者能看見,路過人車也都可看到,「爛房客」是讓人感到輕蔑及難堪的侮辱性字眼,第三人聽聞後對被害人人格造成負面觀感,貶抑人格評價。
法官說,房東辯稱事後已塗掉「爛」字,改以「X」房客取代,但在社會通念上,「X」字並不比「爛」字優雅,常被用以代替三字經,房東行為確實對房客名譽權造成侵害。
考量雙方是因租金糾紛產生嫌隙,但仍應以正當法律程序解決,不應侮辱他人人格,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行為態樣、經濟情況等,認為精神慰撫金以2萬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