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鄭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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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事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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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高血壓、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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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半退休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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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車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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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又遭人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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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他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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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久未與其聯絡的3名子女,從今年3月1日起至他死亡,每人每月給他2000元扶養費,好讓他聘請看護照料生活,法官認為無理駁回。法官指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 經查,鄭姓男子主張其患有高血壓、肝病,現已不能維持生活,亟需他人照顧等情形,卻未提供任何證明給法院參酌,且經法院依職權調取鄭男最近3年所得及財產申報資料,鄭的名下尚有兩筆不動產、一輛汽車,財產總額為125 萬8900元,認為鄭男並非無財產得以維持自己生活之人。既然鄭男的財產能維持其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所以鄭男請求3名子女自107年3月1日起至他死亡,按月分別給付他扶養費2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鄭姓男子要求3名久未聯絡的子女,每個月給2000元扶養費,遭法官駁回。記者吳淑君/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