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不管是超速或是龜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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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被開罰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吳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港路段車速七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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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行駛中線車道還「龜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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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四千元。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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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剛起步要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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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放慢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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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開罰有理,駁回他的請求。吳姓男子今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廿八分,駕車經過國道三號北向十六公里路段的中線車道,被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儀測時速七十五公里,低於每小時九十公里的最高速限,不符「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路段,行駛速率低於八十公里時應行駛於外側車道」規定,開單裁罰四千元。吳收到罰單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辯稱當時車流量大,且他剛起步,因此車速不快,並無故意放慢速度;另外,行駛中的車速本來就會變化,應該要按車流速度、車道狀況調整。他還說,七十五公里只是員警偵測到的瞬間,並非持續,他的車速既未影響車流,也未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警方的處分不當,要求撤銷罰單。基隆地方法院指出,吳主張當時車流量大,當時車速是為保持安全車距,根據國道警方舉發採證影片,當時雖有一定車流,但內側車道及中線車道車輛,多能以時速八十公里以上速率行駛,而且在吳同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並無其他車輛行駛,警方裁罰有理,駁回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