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一年多前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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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龐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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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婦人聲稱六年前和陳外遇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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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出陳拿錢育兒證明;家屬以陳當時已七十五歲「那可能外遇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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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拒驗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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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孩子是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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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分遺產。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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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婦人和陳姓男子交往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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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生下女兒,因顧慮陳有婚姻,女兒跟媽媽姓。一年多前陳病故,留下多筆房地產,邱姓婦人以陳持續給錢育兒,過世前一個月還拿了一百萬元等,證明陳有養育小孩事實。但陳家人不認親,邱婦為了讓女兒認祖歸宗,以陳妻和陳的子女為被告,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法院審理時,陳妻和兒女都不承認陳在外有女兒,以小孩年紀推算陳若外遇生女時已七十五歲,且患糖尿病、高血壓,「應該沒那個能力生女」;陳家人也質疑,邱女當時卅歲,怎可能找「阿公」當男友,主張邱婦的女兒不是陳的。法官檢視邱婦提供的照片和支票,確認陳姓男子常探視女兒、一起出遊,還微笑抱著女嬰,相處十分親密,支票也是陳支付,雙方友人也證實二人交往。雙方各說各話,法官要求驗DNA做血緣鑑定,邱婦立即同意,但陳妻和兒女拒驗。法官認為,親子關係的確認驗DNA最準,是重要的證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驗,雖不能強制抽血,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拒驗的一方不利。法官依邱婦提出的證據,判親子關係存在,她女兒可擁有陳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