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被解職 蔡友才提告獲勝訴

金管會解除包括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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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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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兆豐銀行二○一六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裁罰一點八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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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解除包括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兆豐高層職務。蔡友才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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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依銀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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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金管會採取管制性不利處分的手段欠缺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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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蔡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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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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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收到判決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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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書說明的理由再決定是否要上訴。據了解,本案也是金管會銀行局歷年解職金融業經理人後,被解職者打贏行政訴訟,成為銀行局敗訴首例。 蔡友才表示,「勝訴判決讓人感到欣慰,案發至今從未對外說明,這是法院還我的第一個公道,將來會出一本書講述心路歷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是以銀行為主要管制對象,金管會的處分卻以人為對象,顯然該處分並非針對兆豐銀作成,也無意對兆豐銀進行管制,無可想像如何實現法規擬達成的行政目的;金管會的處分以銀行法為依據作成高度管制、影響人民基本權(工作權)的處分,但實際上卻未有該法擬實現的管制目的,採取這種手段欠缺必要性,且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金管會當時列出兆豐銀的四大缺失,包括法令遵循人員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負責海外分行管理的企劃處及稽核部門於知悉重大事件及重大缺失時,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治理;總行欠缺與DFS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DFS的疑慮;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金管會於二○一六年九月發布行政處分,開罰兆豐銀行一千萬元,並解除蔡友才、總經理吳漢卿、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副總經理梁美琪、法遵長劉天祿、總稽核劉小玲等六人職務。金管會發布行政處分當時,蔡友才及吳漢卿已離職,其他四人仍在兆豐任職;金管會並暫停該行申設海外分支機構到缺失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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