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向台南太陽能電廠購買再生能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蔡總統前幾天在深夜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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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Google首買亞洲綠電挑中台灣。而經濟部也大張旗鼓宣揚這個偉大的成就。明顯是要掃去去年臉書放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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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新加坡設置資料中心的重大挫敗。而大家應也記憶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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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臉書所以到新加坡的主要理由就是:能提供百分百再生能源。當然另一個要掃除的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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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二○一七年搖旗吶喊宣傳、在再生能源推動團體及眾多專家極力反對卻強行通過的「綠電先行」的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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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業績是「掛蛋」!當初說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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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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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促進綠能發展?不是好多鄰近村莊的農民好想買你家屋頂的綠電?不是不這樣台灣的高科技供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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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因綠電使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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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逐出供應鏈?不是說好,有一堆高科技產業都好想買綠電,結果搞了半天,再生能源憑證怎麼都是銀行買走? 恭喜經濟部終於「破蛋」了!但Google案,這樣的交易模式合法嗎?這要回溯到電業法通過前,有一群人(包括水力發電與陸上風電)其實不想把綠電賣給台電,認為價格太低了。但當時政府就是搬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簡單說,就是不行!依法,你要賣只能賣給台電,這是「應」,不是你可以決定的;這一條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改掉,而修掉這個規定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還躺在立法院當中。為什麼可以賣給Google呢?經濟部宣傳是說依據「電業法」,但沒說是依據哪一條。不過應該用的就是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來解套吧。問題在,這些條文的立法技術非常差,如,第一項讓再生能源發電業,可以不一定要賣給台電的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的限制,其實不當然等於可以允許賣給Google。可不可以賣或怎麼賣、賣給誰,恐怕基於特別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優於普通法(電業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前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當然經濟部現在騎虎難下了,恐怕會曲解法律說,這次是再生能源「發電業」,電業法是特別法,所以優先吧 !好吧,你們要這樣曲解法令,我也莫可奈何。但在任何政府與Google的發言中都沒有聽到,造成綠電先行績效長年掛蛋,令人聞之色變的「備用容量義務」(電業法第廿七條、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符合這個義務,是綠電買賣的前提。問題在,政府從未交代業者是否已有針對這部分完成簽約動作?甚至,政府現在根本沒有細部安排,如何協助業者滿足備用容量義務呢?若不符合備用容量義務,則顯然根本無法進行後續的綠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