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癌症病患去年二月在家昏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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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急救前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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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姓行政相驗法醫開立「心因性猝死」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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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兒擔心無法請領癌症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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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以前同事、台北榮總陳姓醫師「再開一次」。陳在死者遺體火化十三天後開立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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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起訴。
醫師法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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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死者大女兒曾擔任榮總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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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陳姓醫師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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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者因罹食道癌,生前長期在榮總就診,分別向遠雄、國泰人壽各投保卅萬與六十萬元癌症險。
去年二月一日,黃老先生在住處吃完晚餐,突然昏倒,家人將他送往板橋亞東醫院,但仍不治。院方認為死者是到院前死亡,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依葬儀社建議,請巫姓行政相驗法醫到場相驗。
法醫認定黃老先生是心因性猝死,非死於癌症,家屬也以這紙死亡證明書,向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遺體三月一日火化。
家屬事後發現死者曾投保癌症險,死亡證明書上如果寫「猝死」,將無法獲理賠,要求巫姓法醫將死亡證明書作廢,並說「已經找到一位醫師願意幫忙另開證明了」。巫致電衛生福利部統計室,將死亡證明書「取消」。衛福部察覺不尋常,黃老先生「死兩次」案件才曝光。
榮總陳醫師表示,和黃老先生的大女兒曾為同事,在家屬的請託下,開立死亡證明書,內容提及「食道癌手術後引起」,何況黃老先生本來就是他的病患,就算沒親自檢視遺體,他也能判斷死因。
但檢方認為,死者遺體早已經火化,陳姓醫師根本無從確認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