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3月12日透過某不動產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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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2萬元向李姓女子買嘉義市某公寓大廈9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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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鄰居口中得知房屋是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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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某專科僑生房客跳樓自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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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以李女違背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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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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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告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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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昨天以李女違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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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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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付陳男已交付的百萬元房款。
「自殺地點不在房間,不算凶宅!」法官審理時,李女辯稱,她住高雄,房屋長期出租房客,未受任何人通知房屋有人自殺,房客自殺地點在公寓公共空間,不在房間,又自殺事件至今16年,已被遺忘。
法官批駁李女自殺地點在公共空間不算凶宅辯詞,「以辭害意、限縮扭曲解釋」,認定李女違反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