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近日在立院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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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本會期三讀。回想二○○三年扁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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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廢止國語推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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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國語推行委員會提出語言平等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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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引起多大反彈。如今眼看著即將立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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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憂心忡忡。草案第四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然而,立委在討論時,紛紛以閩南語發言,一副大家都應該聽得懂的態勢。這不等於變相地在歧視弱勢語族嗎? 最危險、也最自相矛盾的,就是第十二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指定特定區域通行之國家語言及其使用保障事項。」既然要在地方指定通行語,表示承認語言溝通的重要性。但為何上升到國家層次,卻以多元文化為理由,不指定全國通用語,還在第十一條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草案第九條更足令家長們不寒而慄:「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若老師任意使用學生聽不懂的方言,不僅有礙學習,也形同歧視其他語族的學生,根本不可能實現語言平等。猶記扁政府時期,國家考試曾出現閩南語發音試題,如「目箍」、「走叼藏」、「孤不二終罔震動」、「敬奉大家倌真可取」等等,引起軒然大波。當時的考試典試委員林玉体和陳茂雄竟說,以現在一般台灣人來說,這樣的命題,任何族群應該都看得懂。一旦法案實施,對弱勢語族的傷害恐怕更甚於過去。想像法案實施,地方政府搶著改用方言做通用語,大家該會面臨多麼痛苦而可怕的困境?於是我們不得不懷疑,這部法案,是少數語言專家和大閩南沙文主義者,以多元之名,強迫全國人民來實現其文化霸權的手段?細思極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