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為台灣都市更新指標個案的文林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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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針對不同意戶士林王家指控的強制拆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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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回復原狀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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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王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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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敗訴的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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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並未對外提供;由於全案仍可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待終審判決後,文林苑的爭議方可畫下句點。
【中央社/台北12日電】
文林苑案不同意戶王家提起「撤銷拆除處分」的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北巿府依都更條例所為處分,未違法,判王家敗訴。
文林苑都更案,台北市政府在去年3月28日執行不同意戶王家的拆遷。在社運團體聲援下,王家在自家土地上搭建組合屋並提起「撤銷拆除處分」的行政訴訟,請求北市府撤銷原處分、原地重建房屋,並確認原處分違法。
王家為護家打的首件訴訟敗訴定讞後,大法官今年4月為文林苑等4個個案做出第709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中,屋主、地主1/10同意的門檻過低,未確實保障人民權益,已經違憲,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這次訴訟期間,兩造曾合意停止訟訴,進行6次協商,其中北巿再組「文林苑都更案協商小組」進行協商,但王家僅願接受協商小組建議案中,可行性低的方案(將王家房屋劃出本件都巿更新範圍),導致協商無結果。
法院表示,法官審酌大法官第709號解釋並查考都更條例第36條立法理由後,認為本件並未違憲,無停止訴訟聲請司法解釋必要,且未侵害王家的財產權、居住遷徙權等,也沒有違反兩公約及其一般性解釋意見的意旨。
法院指出,北巿府依據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對「是否拆除」沒有裁量權,僅對「如何拆除」、「何時拆除」有裁量權,且原處分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王家指稱北巿府不尊重內政部營建署「建議」,原處分違法等語,法官未採信。
法官認定,本件北巿府依據都更條例第36條、注意事項、補充規定所為原處分,並未違法,王家之訴為無理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王家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