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女「小玉」應邀至蔡姓友人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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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蔡男性侵;又參加聚會遭陳男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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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被害人告訴媽媽報警查獲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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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蔡男經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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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判刑6月;而陳男未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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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撫摸「小玉」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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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依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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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蔡仔」的蔡男(24歲)99年間經由友人介紹認識「小玉」,100年2月2日凌晨,蔡男邀「小玉」及數名友人到他的住處聚會,後來僅剩蔡男及「小玉」在住處,蔡男明知「小玉」僅14歲,經「小玉」同意,雙方發生性關係。
綽號「小胖」的陳男(26歲)100年初,經朋友介紹認識「小玉」,同年3月16日深夜,各受朋友邀約至梧棲區友人住處聚會,至翌日凌晨,僅剩兩人在該處,陳男認有機可趁,強行抱住「小玉」,因被害人極力掙扎,陳男以手隔著衣服撫摸被害人胸部。
陳男還要進一步行動時,「小玉」大力反抗,張嘴咬陳男的左手,並用腳踢他,他才放開被害人,「小玉」返家滿臉淚痕,媽媽問她怎麼一回事?她除向媽媽哭訴遭陳男猥褻外,還說曾與蔡男發生性關係,經被害人報請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