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路30載 學者褒貶參半

《勞動基準法》30歲了!勞工陣線協會20日邀集多位學者、律師及勞工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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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勞基法》實施30年來的變革。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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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雖保障勞工不會遭任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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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勞保給付職災事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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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待修正。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良榮也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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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常因積欠工資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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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提高工資墊償基金繳納比例。
【勞基法約束資方】
林佳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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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自1984年8月上路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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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常遭民間批評執法偏向資方,但包括基本工資、工時上限、《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律,及監督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資遣費,都是政府約束資方、保障國內800萬勞工權益的實質措施。
「我國《勞基法》最值得稱許的保障功能之一,是將『不定期契約』作為勞資關係的標準類型。」林佳和解釋,不定期契約部分概念類似日本的「終身雇用」制度,可保障勞工不像英、美等國,會無理由遭解雇,其中《勞基法》第二章有關勞動契約的各種規範,甚至比德、法等國更嚴格。
「勞保以承擔雇主風險為主,造成職災事件發生時,勞工往往處於不利地位。」林佳和表示,我國職災給付採勞保與雇主分攤模式,導致雇主常逃避給付,或寧可與勞工對簿公堂;事實上,歐洲國家多採職災完全由勞保給付,雖然會增加資方納保費用,但職災事件發生時,卻能大幅減少資方負擔,並確保勞工可獲全額應有給付。
【職災、欠薪待修法】
林佳和強調,現階段立刻修法,規範職災全由勞保給付,實屬不切實際,但應該逐步調升資方納保費率,才是減少職災訴訟的治本做法。他說,《勞基法》中部分法規甚至不需修訂,只要「微調」或落實,就能更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由《勞基法》第28條衍生出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就是林佳和口中應該微調的措施。該辦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勞保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作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也就是投保總額達100萬元者,需繳交250元基金;而國內勞資雙方因積欠工資引發爭議時有所聞,就是因為萬分之2.5的比例,不足以負擔資方積欠的工資。
林良榮指出,現行《勞基法》規定的比例,其實是「萬分之10範圍內」,但即便雇主按月提撥萬分之10,金額還是不足,行政院卻因不願增加雇主負擔,仍維持不符實際需求的萬分之2.5比例;立院也曾於2012年提案,擬調升為萬分之15,但至今仍懸而未決,他直言,「希望新任勞動部長上台後,可帶來轉變。」【更多精采內容,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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