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店拍照簽約 權利義務寫清楚

吳小姐一家3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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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初想拍全家福沙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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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者簽約並預先支付總價一半、4900元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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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因故想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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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僅願意退還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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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遂向消保官投訴;經協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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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最終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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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延長拍攝有效期限。
吳小姐一家日前到淡水某婚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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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拍全家福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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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者談妥在月底前拍攝總價9800元方案,並支付5成、4900元訂金;但隨後因家裡有事,無法在期限內拍照,希望業者退還訂金。
業者不願全額退還,並表示攝影棚空間、人員時間都已經為吳小姐一家人保留,僅能退還1900元,雙方喬不攏,吳小姐於是找消保官申訴。經調解後,雙方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1年。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表示,根據經濟部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收受訂金不得超過總價20%,該業者要求總價一半違背規範,要求業者改善,對方也同意折衷提供消費者其他方案。
雖然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法律上不具強制力,但賴淑青說,消費者仍可參考規範,與業者溝通訂金金額,並將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減少後續爭議。
賴淑青也提醒,根據民法第249條規定,付訂金當事人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要求返還,因此付訂金前應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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