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 顧立雄暗示:排除保險業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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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同條款」實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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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業投資的公司有公司派和市場派涉及經營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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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就不適合參與召集股東臨時會。 記者黃義書/攝影 分享 facebook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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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同條款」實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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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的公司派和市場派有經營權相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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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保險公司就不適合依公司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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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公司法日前完成修正第一七三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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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持股三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分過半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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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該條文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由於保險資金可投資上市櫃股票,許多壽險公司持有被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比率都不低;保險業到底能不能適用「大同條款」,成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針對這個問題,顧立雄說,金管會正在研議中。 顧立雄表示,依照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一條規定,保險資金絕對不行參與被投資公司的董監選舉,因此若一家公司要召開股東臨時會,且就是因為有爭奪經營權議題要改選董監,此時若保險資金想要參與召集,答案很明確,「應該就是不行」。亦即,若一家公司,已有市場派和公司派經營權相爭問題,顧立雄說,此時保險公司就不適合介入,成為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 分享 facebook 顧立雄說,公司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每一個參與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股東,都是召集人,此時就會涉及到保險業適不適合去擔任涉及一家公司經營權議題的召集人;因為當保險業若可以共同召集時,代表「若沒有你(保險業),他(市場派)可能就不能成事,但他(市場派)的目的卻是要參與公司經營,這可能會形成一個對經營權的挑戰」。顧立雄說,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一條除規定保險業不能行使董監選舉表決權外,還規定保險業不能用任何形式(信託、委任、約定、協議、授權等)參與一家公司的經營。但到底到什麼程度叫做參與經營?顧立雄說,針對此點,金管會正在研議,會做出明確解釋。有媒體問,若市場派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議案,跟經營權或併購等重大投資案無關?但顧立雄說,若市場派好不容易買到百分之五十持股,決定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只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或公司治理,這種情況在實務上,應該很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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