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後買保險 意思一致為前提 不須先付保費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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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回歸民法「諾成契約」精神;即「保險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一致)時成立」不當然以保險費支付,契約才生效。但為避免保險公司日後都收不到保費,法條也將明訂「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台灣各部金融大法中,最神奇的就是保險法。天下文章一大抄,保險法早年東抄西抄,英美、歐陸法系精神都各自「融合」一點。現行178條條文中,隨處都可找到彼此矛盾的法條。 像保險契約,究竟是「要物」還是「要式契約」,學者不知吵了多少年。因為根據保險法第21條,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即付了「保費(物)」,契約才生效,因而被視為「要物契約」。但保險法第22條,保險費「依契約規定」交付;即保險契約生效,不以繳付保費為必要,兩條文互相矛盾。顧立雄日前透露,這次保險法修正,保險契約性質將定於一尊,即回歸民法「諾成契約」精神;金管會將刪除被視為「要物契約」的第21條。但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訴訟方式跟保戶要保費。若未來再把「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法條刪掉,壽險公司擔心,日後會收不到保費,畢竟保費才是承擔保險風險的「對價」。對此保險局表示,為避免造成實務作業困擾,此次修正第43條,將改為「保險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即保險公司還是可另行約定,例如約定保戶須經核保通過繳交保費後,契約才生效。保險局表示,另行約定後,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前,還是可要求保戶繳保費,「政策上當然不希望日後民眾都不繳保費」或等到事故發生才來繳。另外,為強調與時俱進,此次將刪除保險法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臨時保單)為之」的文字。因為日後可能「電子保單」盛行或透過區塊鏈技術就能發保單,保單有可能只是個代碼或鏈結「不再是實體」自然也不是要式契約了。日後買保險,不一定要先付保險費,保險就生效?金管會將修正保險法,刪除被視為「要物契約」的第21條(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為避免保險公司日後都收不到保費,法條也將明訂「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圖/全球人壽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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