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黃姓男子去年五月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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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程車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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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撿回一條命但全身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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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抽血酒精濃度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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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府交通局認有肇事致人受傷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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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罰鍰一萬五千元、吊照兩年。黃主張檢測值有誤且計程車司機未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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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既未舉證司機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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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逕行裁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去年五月廿三日清晨五點多,黃騎車經中西區府前路與永福路口,與李姓司機所開的計程車碰撞,他被送醫救治,但抽血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卅七毫克,超標。警方認黃有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製單舉發,並依涉公共危險罪送辦,但檢方不起訴。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罰、吊照。 黃在加護病房住約一個月,雖恢復意識但全身癱瘓。他不服表示,沒喝酒卻遭開酒駕罰單,被撞到命危卻被說成致人擦挫傷,主張計程車司機未受傷,路口監視器畫面也證明他駕駛行為正常,質疑抽血檢測值有誤。交通局指出,警員據報前往處理,委託醫護人員抽血,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三七,超過規定標準百分之零點零三。且計程車司機手部也有擦挫傷,除對黃罰鍰,也應予吊照兩年處分。法院認為,舉發單位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舉發通知單,事故調查報表等資料,未提出司機傷勢外觀照片或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既然認定黃已構成肇事致人受傷的要件,但未舉證證明司機受傷,不能直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