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創公司二○一五間以不實輸入許可證進口五十六批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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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貿局撤銷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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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在限期內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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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遭關務署追繳貨價九千三百五十三萬多元貨款。大創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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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貨物放行已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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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現行關稅法規定處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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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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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大創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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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前年踢爆大創案,引起風波。判決指出,二○一五年十二月至隔年五月間,大創持憑國貿局核發專案輸入許可證向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五十六批貨物。事後,國貿局查出大創使用不實文件,依法撤銷其輸入許可證;國貿局發函通知後,基隆關在同年六月四日責令限期辦理退運。 大創逾期未辦理,基隆關依修正前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追繳貨價九千三百五十三萬兩千五百卅五元。大創不服提告,主張依「從新從輕原則」應適用新法。大創主張,依現行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明定,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及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之」,基隆關喪失作成追繳貨價處分的合法權限。基隆關辯稱,輸入許可證被國貿局撤銷,即屬未經許可進口貨物,發函責令大創限期辦理退運,因未限期辦理,依修正前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追繳貨價,符合法規。法院表示,現行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從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國貿局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發函通知關務署時,已在新法實施後且距貨物放行已逾一年。基隆關對放行已逾一年的貨物,責令限期辦理退運,超過法定處分期限,原處分不合法,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