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判決認定高雄氣爆市府責任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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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委由市府求償的三千多位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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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位求償及請求權時效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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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發生於四年前的七三一高雄氣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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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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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中油、榮化、華運等公司賠償傷亡、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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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一審宣判,中油無過失,榮化和華運各有三成責任,共應賠償三億六千萬餘元,而高雄市政府雖應負擔最重的四成責任,但因已逾求償時效被判「免賠」。此一判決結果,對於所有受災民眾、警消顯非公平。一審刑事、民事判決,地方法院都認定高雄市政府在氣爆案中有過失、侵權責任,顯示高雄市政府在本案確有明顯責任,也因而從一開始高雄政府想方設法遊說災民委由市府「代位求償」,讓人懷疑似是意圖藉此推卸該負的責任。 這件死傷慘重的氣爆案,市政府的責任是顯而易見的,除了院檢雙方指出的發生洩漏的四吋管線,高市府廿餘年前監工、驗收不實之外,多年以來市府權責單位未落實檢測,更是「罪」無可逭。無可諱言,釀成重災的四吋管線,是因當年未按圖施工,當年市府相關單位監工驗收也敷衍了事所致,但這些年市府管線管理單位若能確實定期進行檢測,自可早期發現問題並加改善,何至於釀成大災,致讓無辜民眾與警消人員受害?市政府幾年前即自詡高雄市地下管線已全面數位化管理,並因此於民國九十七年獲得行政院頒發的「國家品質獎」;此外,市府還向管線業者收取「道路使用費」,每年高達一億七千萬元,詎料爆炸發生時,市府非但在黃金三小時內搞不清楚是什麼氣體外洩而未能正確救災,也未及時通知氣體外洩的李長榮化工,整個市府手足無措,行政體系幾乎形同癱瘓。豈非證明市府的地下管線數位化是吹噓之詞,收取管線管理費是只拿錢不辦事?如果在發現氣體外洩時,市府立即要求所有的管線單位關閉輸送氣體開關,切斷氣體輸送,就不會釀成重大災禍;但市府通知了中油與中石化,卻未告知真正洩氣的李長榮化工,以致李長榮的華運公司還加壓送氣,造成更多丙烯外洩。事實上,在七月卅一日氣爆事件之前,當年七月九日上午在高雄衛武營藝文中心前,即曾發生石化氣體外洩事件。當日施工人員不慎挖斷了石化管線,經市府緊急通知中油、中石化與李長榮關閉輸送閥,業者並派員至現場查勘,證實是中油輸送「苯」的管路被挖斷,立即由警方進行交通管制並修復管線,當日下午即排除狀況。設若高雄市政府參照七月九日的模式處理,七月卅一日的氣爆事件,造成的災害絕對不可能如此嚴重。檢視氣爆的遠因與近因,高雄市政府的責任再清楚不過,「代位求償」固然可以逃避該負的金錢賠償責任於一時,卻永難擺脫良心與道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