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國89年實施「一次裁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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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交通違規裁決、吊扣(銷)、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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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只製作並送達一次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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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吊銷駕照不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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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不知道自己駕照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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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珈禎曾為此聲請釋憲。苗栗縣詹姓男子13年前開車未帶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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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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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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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監理站於是寄裁決書,註明罰鍰限期繳納,逾期要吊扣駕照1個月,再未繳就吊銷。家人收到裁決書後忘了告訴他,他發現駕照被註銷後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判他勝訴。當時苗栗地院法官張珈禎認為,監理單位把四階段行政處分作一次裁定措施,已嚴重僭越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目的和範圍,致人民喪失救濟權利,過度擴大行政裁量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聲請釋憲,不過大法官會議認為,法官本於職權可依個案加以認定,非屬法律本身牴觸憲法之問題,決議不受理。目前在新竹地院服務的張珈禎至今仍認為,把四階段行政處分作一次裁定的措施相當不便民;她說,通知書只寄到戶籍地址,但許多出外人很少回家,加上鄉下務農長輩不識字,不會將信件拆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裁罰事件,也喪失救濟權利。她認為,裁罰通知、吊銷駕照等通知應該依序分次寄送,否則對於到外地工作的人相當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