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增訂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異常者,
,不得任用為警察或警官。 內政部11日舉行部務會報,
,會中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做成如上決定。內政部說,
,這項新增規定,
,主要是考量警察勤務與業務特殊性,和任用警察人員的實際需要。,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