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獵保育食蛇龜緩刑又非法買賣 遭撤緩刑入獄9月

洪姓男子見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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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獵75隻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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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底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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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他在檢方偵辦還沒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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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又兩次買賣29隻食蛇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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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因而撤銷緩刑裁定須入獄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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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不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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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此人法治觀念輕忽,緩刑未能讓他產生警惕效果,日前駁回抗告,不得再提抗告。洪姓男子民國105年6月獵捕食蛇龜,台南地方法院同年12月依違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判處緩刑,他竟又在偵辦期間在同年9月間買賣食蛇龜,地院106年8月判刑9月確定入獄。洪認為檢方從不給他陳述意見機會,指稱買賣食蛇龜是在偷獵案被起訴之前,起訴後並無再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撤銷緩刑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洪105年獵捕食蛇龜觸犯野保法,台灣花蓮地檢察署檢察官同年7月立案偵查,9月起訴,花蓮地院12月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106年1月13日確定。不過洪於105年9月間兩次非法買入食蛇龜,花蓮地院各判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但撤銷緩刑須入獄9個月。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抗告人在偷獵案緩刑判決前,應已知食蛇龜屬保育類動物不得獵捕或買賣,竟不知警惕,仍在前案偵查中故意非法買賣食蛇龜2次,故意違反相同法律野生動物保育法。高分院指出,被害食蛇龜數量以非法獵捕75隻、非法買賣29隻全數死亡,顯見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得撤銷緩刑宣告原因,檢察官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有理。合議庭主張,洪先前在104年底涉犯乘機性交罪還在偵查、審理期間,竟在1年內接連涉犯乘機性交1次、非法獵捕1次、非法買賣2次共4條罪,短期內多次犯罪,顯見敵視法治,「實難遽信其無再犯之虞」,緩刑缺乏嚇阻效果。食蛇龜屬華盛頓公約列管、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特徵是背脊上明顯線條,且前後殼可閉合。圖/取自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網站 分享 facebook 食蛇龜屬華盛頓公約列管、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特徵是背脊上明顯線條,且前後殼可閉合。圖/李豐曉CC BY-NC-SA,取自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網站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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