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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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執法取締交通違規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臨檢車輛。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鄧姓女子去年被警員攔檢舉發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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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該處標示不明才誤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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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員警「守株待兔」取締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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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撤銷罰單;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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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躲在隱密處執法,且沒開啟警示燈,舉發程序違法,撤銷罰單;可上訴。法官黃翊哲認為,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警員取締交通違規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臨檢車輛,夜間交通稽查應開啟警示燈。警員當時執勤時,有廂型車卸貨臨停在警員前方,鄧女視線被遮蔽,無法察覺有警員執勤,可見警員是在「隱密處」執法。 萬華警分局表示尊重判決,但強調警員執勤不會躲在隱密處跳出來執法,可能只是恰好被廂型車擋住;民眾沒看到警察就僥倖違規,警員開單取締理所當然。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郝中興指出,交通法庭重視程序正當性,警察執法動作有瑕疵就可能撤銷罰單,一方面也維護人權;不過他認為若違規事證明確,法官單純以程序撤銷罰單,可能鼓勵民眾僥倖心理,也影響警察士氣。律師熊依翎則認同法官判決,本案屬行政規則中輕微違規勸導範疇,撤銷罰單合理。鄧女去年四月六日晚間騎機車行經萬華區貴陽街二段,逆向行駛被警方攔查舉發罰款九百元。她主張,員警躲在廂型車後方,且沒有開警示燈,用「守株待兔」方式取締違規不合法;且現場禁止進入、禁止右轉標誌不明確,還被路樹遮蔽,才導致她誤入,提告請求法官撤銷處分。台北市交通裁決所雖辯稱路口設置標誌清晰可見,女子違規事實明確,但法官黃翊哲認為,警員可選擇其他適合地方執法,不用死守在廂型車後方取締,加上晚間執勤沒開警示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警政署注意事項。另依現場採證照片,路口禁止進入標誌被路樹遮蔽,駕駛人無法清楚分辨,警員應依職權通知其他機關協力排除,或在路口引導駕駛人免予舉發,因此認定警員舉發程序違法,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