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 稅率優惠 專戶控管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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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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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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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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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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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百分之十;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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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退還百分之五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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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稅率將再降至百分之四及百分之五,但匯回資金不可購置房地產,且須存在銀行專戶。草案規定匯回資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但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另指出,匯回資金也不可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但營建類股不在此限。 至於匯回資金結構及用途,其中七成為實質投資,百分之二十五為金融商品,百分之五為自由運用,但限制不可購置房地產;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此後可分三年各提領三分之一。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該法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促進產業發展及增加就業的目的。他指示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說明草案要點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應納稅額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匯回資金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在適用稅率部分,個人於該條例施行日起算一年內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於該條例施行日起算一年內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該資金者,於資金匯入專戶時按百分之八稅率扣取稅款;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匯回者,按百分之十稅率扣取稅款。草案並規定,存入專戶的資金,應依規定管理運用達一定年限,受理銀行並應每年就前一年度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購置不動產者,應按百分之廿稅率補繳差額稅款。草案也規定罰則,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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